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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大变更问题

环评

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问题
来信人:bj***91
时间:2024-09-03

您好,我单位北京东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9日获得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审批

“关于北京东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加工(早餐工程)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(丰环保审字2017-22号)”,

同意我单位食品加工项目建设,其中包括燃气锅炉3台(2台4t/h、1台2t/h)。

现我单位计划将其中一台燃气锅炉(4t/h)进行设备更新改造,拆除原4t/h蒸汽锅炉一台,

新装同规格型号燃气锅炉4t/h一台,

所装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符合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/139-2015”规范要求,

请问是否可以进行锅炉安装及相关锅炉使用登记工作。


市生态环境局
答复时间:2024-09-04
尊敬的市民,      您好!来信收悉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:

     贵单位计划将一台燃气锅炉进行更新改造,拆除原4蒸吨燃气锅炉一台,

新装同规格、同型号一台 4蒸吨燃气锅炉,

依据《关于印发<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(试行)>的通知》

(环办环评函〔2020〕688号)的要求,燃气锅炉改造,

同台数同吨位,不增加锅炉总容量,不属于重大变化,无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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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管家

   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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